执行期限:长期有效 申报截止天数:无 浏览量:35 点赞量:0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报级别:市级适用地区:随州市咨询电话:0722-3592029
申报主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登记备案和年审制度,加强往来港澳商务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暂行规定。 1、单位。指经我省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2、人员。受上述单位派遣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须为本单位的股东或正式员工,且仅限内地居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备案的标准 1、上年度纳税额3-5万元人民币或本年度新注册的月均纳税额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可为法人代表等1-2人备案,签发3个月一次往来港澳、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签注。 2、上年度纳税额为5-40万元人民币或创汇20万-8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年度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合计为5-4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可为法人代表等1-4人备案,签发3个月一次往来港澳、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签注。 3、上年度纳税额为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创汇80万美元以上或减免税企业年度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合计为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可根据单位的需要,为单位的法人代表等1-8人备案,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往来港澳、1年多次往来香港签注。 4、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理人,不受纳税和创汇额度的限制,可根据其需要签发往来港澳签注。 省、市州级政府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或省、市州级政府重点扶持企业:可为法人代表等1-3人备案,不受纳税和创汇额度的限制,可根据其需要签发往来港澳签注。
1、申请表。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代办申请的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备案证明。在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4、派遣函。单位出具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派遣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