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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示范项目奖补政策

执行期限:长期有效 申报截止天数: 浏览量:31 点赞量:0

发布机构:曾都区人社局申报级别:区县级适用地区:曾都区咨询电话:3257587

申报主题: 资金补贴

适用对象

返乡创业人员


办理基本流程

( 一)园区申报。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园填写《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申报表》(见附件 1)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向 当地县(市、 区)人社局申报。 ( 二)县级初评。县(市、区)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考评表》(见附件 2)对申报示范园进行初评并实 地考核,择优向市(州)人社局推荐。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 (三)市级推荐。市(州)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 示范园考评表》对申报示范园进行实地考评,择优确定示范园 推荐对象,连同附件 1、附件 2 及相关佐证资料上报省人社厅。


文件详情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 号)、 《省人社厅等 11 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 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 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返乡创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是 指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管理规范,为返乡创业经营实体提供 优质服务,带动就业明显,对促进返乡创业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开、兼顾区域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条件:

( 一)运营资质。经政府批准设立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园区运营主体注册登记 3 年以上;园区及入驻经营实体无违法 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园区管理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产业、环保政策要求。

( 二)经营场地。场地手续合法。农业园区的占地面积(含 种养殖基地面积、工作区等)在 1000 亩以上;其他类型园区

的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予以适当倾斜,面积可按上述要求的 70%执行。

(三)配套设施。园区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 基础配套设施完备,能满足入驻经营实体生产经营需要;为入 驻经营实体提供较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基本办公、会议、商务洽谈等场所。

(四)创业带动就业。 园区入驻经营实体 20 家以上,带 动就业 500 人以上;由返乡人员创办(合办)的经营实体占园

区入驻经营实体的 50%以上。

(五)创业就业服务。有专门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入驻经 营实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服务等;创业氛围 浓厚,园区经常组织创业沙龙、创业讲座、创业比赛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典型宣传。

(六)助力乡村振兴。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战略,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创业效应明显,在促进脱贫人员致富和改变乡村面貌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已享受国家或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的不再申报。

第五条  申报程序:

( 一)园区申报。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园填写《湖北省返 乡创业示范园申报表》(见附件 1)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向

当地县(市、 区)人社局申报。

( 二)县级初评。县(市、区)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考评表》(见附件 2)对申报示范园进行初评并实 地考核,择优向市(州)人社局推荐。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

(三)市级推荐。市(州)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 示范园考评表》对申报示范园进行实地考评,择优确定示范园

推荐对象,连同附件 1、附件 2 及相关佐证资料上报省人社厅。

第六条  认定程序:

( 一)评审。在湖北省就业创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候选示范园名单。

( 二)公示。省人社厅对候选示范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研究,予以认定,并按规定给予奖补。第七条  全省返乡创业示范园的有效期为 5 年。对省级示 范园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 牌匾,撤销示范园称号,追回奖补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名单。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实施,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 号)、 《省人社厅等 11 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 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 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返乡创业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是指由在外地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 6 个月及以上, 返回原户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中心城区可结合实际适 当放宽范围)的返乡人员创办、带动就业明显、为促进返乡创业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申报条件:

( 一)基本条件

1. 主体资格: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返乡创业人员,近 5 年在湖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经营 2 年以上,法定代表人股权占比不低于 25%。

2.经营规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要求, 市场前景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无偷税漏税行为、劳 动用工规范;经营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3. 社会责任: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社会公益事业等。

( 二)各类经营实体对应条件

1. 企业类: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上年度经 营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吸纳 100 人以上就业;按时足额支付

员工劳动报酬。

2.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200 万元以上,上年度经营收入 350 万元以上,合作社成员 100 人以上。

3. 家庭农场类:有创办家庭农场的章程;上年度经营收 入 100 万元以上,吸纳 20 人以上就业;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

不少于 5 年,流转土地手续齐全规范,流转期内不得转包。

4. 乡村旅游类: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旅游相关业务;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100 万元以上,上年度经营收入 50 万元以 上;经营项目有规范的标准;吸纳 50 人以上就业;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

5. 电子商务类: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 100 万元以上,上年 度经营收入 1000 万元或所运营平台电子商务交易额 5000 万元以上;吸纳 30 人以上就业。已享受省级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的不再申报。

第四条  申报程序:

(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填写《湖北省返乡 创业示范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1)并相关佐证资料,向当地县(市、 区)人社局申报。

( 二)县级初评。县(市、区)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 创业示范项目考评表》(见附件 2)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进 行初评并实地考核,择优向市(州)人社局推荐。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

(三)市级推荐。市(州)人社局对照《湖北省返乡创业 示范项目考评表》对申报示范项目进行实地考评,择优确定推荐对象,连同附件 1 、附件 2 及相关佐证资料上报省人社厅。

第五条  认定程序:

( 一)评审。在湖北省就业创业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候选示范项目名单。

( 二)公示。省人社厅对候选示范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三)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研究,予以认定,并按规定给予奖补。

第六条  对省级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 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牌匾,撤销示范项目称号,追回奖补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28  日起实施,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