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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执行期限:2019-01-01 至 2025-12-31 申报截止天数:590天 浏览量:21 点赞量:0

发布机构:税务总局申报级别:国家级适用地区:广水市咨询电话:0722-6297660

申报主题: 税费减免

适用对象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办理基本流程

每月或每季度申报纳税时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文件详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5月6日


 

 


注意事项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支出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的企业。


申请材料